有充分證據顯示EuP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時候,會員國應按照情節輕重,采取包括最嚴厲,禁止在其國內市場銷售的適當措施,促使產品符合本指令要求;會員國應確保不符合相關執行措施的EuP,其制造商或其授權代表負有按照會員國所制訂要求,使相關產品符合本指令要求;如果不符合規定的狀況持續,會員國應要求該產品自行從市場中撤回。會員國相關當局在做出以上禁止或者限制決定時,除應向公眾公布外,也應通知含執委會及其他會員國在內的相關各方,并闡述理由,同時對受此決定影響的一方,告知可尋求的法律援助途徑和期限;執委會在接獲相關通知后,應即刻征詢相關各方意見,并征求外部獨立專家的技術性建議,如果執委會認為會員國的決定無合理依據,應立即通知會員國,并將意見透過歐盟的公報進行公告;如果會員國以上的決定所基于的執行措施協調性標準有缺陷,應立即依照指令第10條的規定,征詢相關委員會的意見,并依照意見,公告、維持、限制或者撤回該標準,必要時,執委會應通知相關的歐洲標準機構,并授權其修改相關的協調性標準。
EuP指令的定義
(1)能耗產品(“Energy-using Products,簡稱EuP”):是指依靠能源輸入(電力、石化及再生燃料)才能操作,以及那些用來發動、運送及測量該能源的上市產品。這還包括單獨耗能的部件成品(dependant part),以及用電產品內的部件(incorporated part)。
(2)實施方法(“Implementation measures”)是指本指令所指的生態化設計規定方法。
(3)生命周期(“Life cycle”)是指一種EuP產品連續性的階段,涵蓋原料使用至最終處置階段。
(4)生態檔案(“Ecological profile”)是指一種記述說明(description),涵蓋該EuP產品整個生命周期階段的投入與產出(如原料、排放及廢棄物)。這些投入/產出在環境沖擊角度而言最為顯著,以及它們的數量可以被計算。
(5)生態化設計規定(“Eco-design requirement”)是指任何一種關于EuP產品或它的設計在提升環境績效時的規定。
(6)一般生態化設計規定(“Generic eco-design requirement”)是指在生態檔案中的任何一種生態化設計規定,而這無須符合某種特定環境方面的需求。
(7)特定生態化設計規定(“Specific eco-design requirement”)是指一種EuP產品的某個環境方面的可量化/可量測的生態化設計規定,如在使用時的耗能(以能源投入/績效產出作為計算單位)。
EuP指令的范圍
EuP的定義:指一旦上市或開始使用時,依靠輸入能源才能正常工作的產品和用于產生、轉換以及測量該能源的產品,包括整合入EuP的終端用途個別零組件。(第2條定義)。凡是符合以下條件,屬于范圍內的EuP,應該遵守本指令指定的執行措施或采取相關的自律規范:1、按照最近數據顯示,其銷售及貿易量顯著,在歐盟境內的年銷售量或者貿易量達20萬單位者;2、經過考慮后,上市或已開始運作的產品數量,對歐盟的環境有顯著沖擊者;3、在不造成高成本的前提下,通過采取環境設計能夠對環境有明顯改善者。但以上不包括人或貨物的運輸工具。歐盟執委會應優先規定EuP的產品具體類別,在2007年7月6日前制訂工作計劃,其內容應包括在往后3年內應采取措施予以規范的產品范圍,即經“歐盟環境變遷計劃(ECCP)”確認,在以成本效率的方式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上具有高度潛力的產品,例如:加熱及熱水設備、電動馬達、家用及服務業之照明設備、家用電器、家用及服務業用辦公設備、消費性電子產品及冷暖氣設備。此外,應針對相關產品之待機狀態能源耗損(stand-by losses)制訂個別的執行措施(第16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