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總局5號令《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已經2001年11月2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長 李長江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和規范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切實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根據國家產品安全質量許可、產品質量認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能,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對涉及人類健康和安全,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實行強制性認證制度。 第三條根據國務院授權,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全國認證認可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公布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確定統一適用的國家標準、技術規則和實施程序,制定和發布統一的標志,規定統一的收費標準。 第五條凡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取得指定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并加施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第二章 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組織管理 第六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規章和制度;批準、發布《目錄》。 第七條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全國認證認可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協調有關認證認可工作的重大問題; (二)擬定、調整并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目錄》; (三)制定和發布《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四)確定《目錄》中產品認證適用的認證模式; (五)制定和發布認證標志; (六)規定認證證書的式樣和格式; (七)指定認證機構和為其服務的檢測機構、檢查機構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和認證活動中的檢測、檢查工作; (八)公布指定認證機構和為其服務的指定檢測機構、檢查機構的名錄及其工作范圍; (九)公布獲得認證的產品及其企業名錄; (十)審批特殊用途產品免于強制性認證的事項; (十一)指導各地質檢行政部門對強制性產品認證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十二)受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投訴、申訴工作,組織查處重大認證違法行為; (十三)指導處理有關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條各地質檢行政部門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